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关键。为加强学院的重点学科建设,确保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湘教发[2012]1号文件)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目标是组建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高的学科队伍;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中的重大科学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升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部分学科达到省级重点学科水平,成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为提升学院的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科技、智力支撑;带动和扶持相关学科的发展,促进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的提升。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和造就若干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完成多个与学科相关的重要课题,取得有较大影响的科研成果,从而建成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优势学科。
第四条 学院对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包括省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学科。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重点学科的设置,应根据学科建设的现有基础和学科专业发展要求,并结合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能体现学院总体的发展方向和办学特色。重点学科一般设在二级学科,其学科名称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确定。
第六条 院级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1.有3个以上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且其中至少有1个属于学科前沿的研究方向;能够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学科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有较大社会影响,有较强的相关学科作配合和支撑,有组织跨学科合作研究的能力。
2. 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具体条件如下:
(1)年龄在55周岁以下,原则上应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2)思想素质好,有勇于奉献、自我牺牲、开拓进取、团结协作的精神,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3)近5年,应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教研项目1项以上;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
3.学科梯队团队精神强,学历、职称和年龄结构比较合理,具有较强的学术骨干和后备力量。具体条件如下:
(1)每个研究方向设学术带头人1名,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每个研究方向的成员不少于3人。
(2)学科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应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70%,具有一定数量的中级职称人员。
4.学科团队科研工作取得比较显著的成果。有一定数量、级别较高的在研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发表了一定数量的高级别科研论文,出版了水平较高的专著(译著);有能力申报、承担省重点、国家级科研课题。近5年内,学科的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应至少达到如下要求中的3条: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3项以上;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1项以上;
(3)出版专著或教材(应为独立编写)3部以上;
(4)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不少于25篇;
(5)学科组成员人均科研经费理工科1.5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0.8万元以上,艺体类0.5万元以上。
5.学科的主要课程教学质量高、效果好,能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教研活动;其专业所培养的本科学生质量较高,受到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好评。
6.实验设备或图书资料等基础条件较好,实行了科学、规范的管理,能有效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省级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遵照《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院级重点学科每五年申报一次。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九条 各系在合理布局与规划、突出优势与特色的基础上,整合力量,确定重点建设学科。对跨学科、跨系联合组织申报的学科,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系提交重点学科申报书与建设论证材料。
第十一条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各系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院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将符合条件的提交到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
第十二条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将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的结果提交到院长办公会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院级重点学科由学院发文公布;省级重点学科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应着眼于当前和长远经济、社会、科技和教育的发展,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等方面成为学科建设的典范。
第十五条 各级重点学科必须严格按照重点学科的建设标准,以及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合同书中的条款认真研究制订建设规划。规划要贯彻科学、明确、可行的原则,除有总体目标和任务外,还需逐年列出建设任务。建设任务必须内容详实、措施具体,并要按时、按质、按量具体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科学研究要瞄准学术前沿和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争取承担国家级项目和省级重大项目,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加强与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的关联度,提高决策咨询服务能力,取得一批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成果。
第十七条 要切实加强师德和学术道德建设,培养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品德高尚、教书育人、富有创新精神、组织能力强的高职称人员担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要做好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及其后备队伍建设和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以保证学科发展的持续性。
第十八条 各重点学科要积极调整专业结构,增开当前社会急需、实用性强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基地;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第十九条 各重点学科要争取承办国际会议,积极主办全国性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本学科著名专家来学院讲学或进行合作研究;鼓励和安排一些学术骨干到国内外知名高校访学或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条 各重点学科保证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大型仪器和图书资料的购置,并且建立大型仪器使用和图书资料管理的规章制度;每个重点学科都要建设好学科网站,并及时更新,加强宣传促进交流。
第二十一条 要积极申报和建设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以高水平研究基地和实验室为依托,注重学科交叉和团队的培养,通过完善研究基地和实验室的管理机制,组织院内外优秀人员进行科研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基地。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统筹与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重点学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定期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参与、主动服务、主动协调,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证和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各系应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本单位各类资源,对重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二十六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组织指导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教学成果的申报论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负责组织各种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及所在系应与学院签订《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责任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学科每年年底应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年度总结报告、下一年度建设计划以及经费预算,以此作为下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在建重点学科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和终期验收评估。评估结合学科中期和终期建设目标,按照《衡阳师范学院重点学科目标管理办法(试行)》(院学科字〔2012〕2号)进行。
第三十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除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必须依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1.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专项经费拨款,学院按相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
2. 院级重点学科由学院专项拨款;
3. 各重点学科应争取各种渠道的经费支持,积极申请国家、省部各类项目,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吸收政府和社会资金投入学科建设。
第三十二条 经费使用原则
1.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贪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否则将减少或停拨建设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合理使用。要以内涵发展为目标,逐步实现学科经费投入重心由以硬件设施建设为主向以软实力建设和学术性建设为重转变,在保障条件建设投入的同时,合理提高学科梯队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费投入比例,提高学科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3.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重点学科于每年十二月底将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学科建设办公室。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完成后,各重点学科必须及时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报送经费总决算,并接受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和开支比例
1.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省级重点学科该项经费自然科学学科不得少于学科总经费的40%,社会科学学科不得少于学科总经费的30%;院级重点学科该项经费不得少于学科总经费的20%;
2.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经费。省级重点学科该项经费自然科学学科不得超过学科总经费的15%,社会科学学科不得超过学科总经费的20%;院级重点学科该项经费不得超过学科总经费的20%;
3. 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出版重要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省级重点学科该项经费自然科学学科不得超过学科总经费的25%,社会科学学科不得超过学科总经费的30%。院级重点学科该项经费不得超过学科总经费的35%;
4. 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性、全国性及省级学术会议,凭正式的学术会议通知报账。省级重点学科该项经费不得超过学科总经费15%;院级重点学科该项经费不得超过学科总经费的20%;
5. 学科建设业务费。主要用于与学科建设有关的评估、论证、研讨、评审会等的会务、差旅、打印费等。该项经费不得超过学科总经费5%;
6. 管理费。为加强省重点学科的管理,根据《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湘教发[2012]1号文件),学院可在学院配套经费中按5%的比例安排部分管理费用,用于省级重点学科申报、检查、验收等管理环节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不得购置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旅游;不得用于稿酬、加班费和劳务费等个人酬金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以及其它与学科建设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计划由重点学科带头人会同学科组成员根据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和经费使用范围制订,经所在系(部)重点学科行政负责人批准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凡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报资产管理处实行招标采购,并登记入账,纳入学院规定的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三十七条 所有费用开支的审批和报销必须按学院的财务规定执行。报账时先填写“衡阳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报销单”,送交学科建设办审核登记。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须经重点学科带头人、所在系(部)行政负责人、经手人、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限额以上)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在财务部门报账。
第三十八条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经费资助的专著、论文、产生的科研成果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都必须统一标注“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ine in hunan province”。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之“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院科字〔2004〕13号)和《衡阳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院科字〔20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