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省级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4-01-09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省级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包括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基地的作用,促进我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全面发展,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湘教发[2009]47号)和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建设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学科发展的前沿,加强基础理论与应用对策性研究,保持优势,形成特色,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升我院乃至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的层次和水平。

第三条  基地实行单位负责人和首席专家管理责任制,学科建设办公室对基地建设执行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地建设目标:

1. 科研水平。以研究为中心,以项目为纽带,促进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协调发展,使科研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地位,并在国内同类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成为名副其实的省级社科研究基地;

2. 人才培养。加强人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使基地成为全省同类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

3. 学术交流。通过举办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和接待国内外访问学者等措施,把基地建设成为有影响的学术交流阵地;

4. 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揽实际工作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成为党委、政府工作决策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5. 制度创新。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体系,在科研制度改革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五条  基地成员主要由我院在职人员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可吸纳院外专家、学者。基地人员的组成,要有合理的职称、学历、年龄和知识结构,要有利于基地的长远发展和人才培养,形成能够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队伍。

第六条  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

1.积极争取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保证每年至少获取1项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每三年获得1项以上国家课题;

2.主动从省内外承揽横向课题和其它重要研究项目。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能力,推动科研面向社会服务;

3.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成果。力争获得省级以上成果奖;

4.注重科研与教学的紧密结合,促进最新科研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积极为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咨询建议。

第七条  基地首席专家由学院聘任。其聘任条件是:

1、本领域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基地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八条  基地要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学术委员会,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基地学术委员会是基地学术研究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基地的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基地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评审推荐申报开放基金项目。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基地应设立基地开放基金项目,面向院内外招标。

1.基地根据本学科研究领域前沿和研究目标拟定研究课题;

2.招标课题由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在网上发布,并组织专家推评,经基地单位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审批;

3.基地开放基金项目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

4.院外人员承担的基地开放基金项目应占当年所设项目总数的30%左右;

5.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基地开放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督促项目能高质量如期完成;

6.首席专家对基地开放基金项目进行指导,促使达到预期研究目标,获得良好的研究成果;

7.基地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所有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第一署名单位应为衡阳师范学院“湖南省XXX研究基地”,标明衡阳师范学院“湖南省XXX基地”开放基金资助。学院组织对基地检查、验收时,对未标注的研究成果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条  基地经费管理:

1.基地经费来源包括上级相关部门拨款、学院配套、基地自筹等。

2.基地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单独建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3.基地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和开支比例:

(1) 基础条件建设  

基地基础条件建设主要是突出本基地特色研究领域,提升学术水平所必需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等的部分硬件设施和资料。该项经费不得少于基地总经费的20%。

(2) 队伍建设 

基地队伍建设中用于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培养所需的进修、培养经费。该项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3) 科学研究

该项经费主要用于对上级部门确立的基地委托项目进行配套资助和基地开放基金项目招标,用于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学术论文版面费以及开展科研的相关业务经费等。该项经费不得低于总经费的50%。

(4) 学术交流

学术交流主要是基地成员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或基地资助举办本学科研究领域重要的国际性、全国性及省级学术会议等,凭正式学术会议通知报账。该项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

(5)业务费

主要用于与基地建设有关的评估、论证、研讨、评审会等的会务、差旅、打印费等。该项经费不得超过学科总经费的5%;

4.基地建设经费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旅游;不得用于讲课酬金、稿酬、加班费和劳务费等个人酬金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以及其它与基地建设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5.基地经费的使用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学院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服务。

6.基地经费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由首席专家、系(部)负责人与基地成员按照经费开支比例和使用范围制定基地经费使用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经费决算和下年度经费预算报学科建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备案。

7.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制定的基地建设经费使用计划执行,报销时必须填写“衡阳师范学院省级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经费报销单”。基地经费支出需经基地首席专家签字(首席专家本人报销基地经费需基地两名成员签字)、依托系(部)负责人签字、经手人签字、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签字、分管学院领导(限额以上)签字,然后到计划财务处严格按学院财务制度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基地应有独立的网站并保持运行良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作用。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检查的内容包括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经费使用等。对检查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将终止其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凡用基地经费购置图书资料、信息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报资产管理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采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省级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院科字[20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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