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英语水平及应用能力,根据教育部(国家教委)《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83〕教研字011号)、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除必须符合学校硕士学位申请相关规定外,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公共英语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四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由“综合英语”和“英语听说”两门课程组成。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为“综合英语”。
第五条 外国语学院负责公共英语课程的日常教学和课程考试工作。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公共英语教学的分班、课表安排等工作。
第六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公共英语共4个学分,其中“综合英语”3个学分,“英语听说”1个学分,分别在第一学年的第一、第二学期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英语为3个学分,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设。其中国务院学位办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学分方面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公共英语课程考试管理
(一)公共英语课程考试组考、命题、阅卷、评卷、成绩录入由外国语学院组织,答题卡及试卷存留外国语学院备查,留存时间至学生毕业后五年。
(二)公共英语考试成绩均以百分制记分,60分视为达到课程成绩要求。达不到要求者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达不到要求者,须随下一轮开课时间重修重考。
(三)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总学时的1/3者,或经抽查本门课程有3次以上(含3次)缺课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须随下轮开课时间重修,重新修满课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四)修满课时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试的,可申请缓考,参加下一轮课程考试,但须在考试前向相关二级培养单位申请,未办理缓考手续者将被视为放弃考试资格,必须随下轮学习时间重修,修满课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三章 英语免修免考
第八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公共英语:
(一)CET-6考试成绩450分及以上(总分710分)。
(二)IELTS考试成绩6.5分及以上(总分9分)。
(三)TOEFL考试成绩80分及以上(总分120分)或600分及以上(总分670分)。
(四)GRE考试成绩1200分及以上(总分1600分)或2000分及以上(总分2400分)。
(五)GMAT成绩600分及以上(总分800分)。
(六)WSK(PETS5)考试合格。
(七)获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者或在以英语为授课语言的国外高等学校获得过学士以上学位者。
第九条 符合免修免考申请条件的研究生须在入学后两周内由本人带相关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免修免考申请表》,各二级培养单位将名单、成绩原件及复印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给予免修免考资格,并获学分。审核未通过者仍需参加英语课程的学习与考试。
第十条 入学时未能获得免修学分的研究生,入学后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也可通过参加托福、雅思等社会考试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获取学分,通过者同样可申请免修免考学分(具体免修免考认定同上)。
第十一条 免修免考申请,其证明材料(成绩单)自通过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相关学院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