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的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科生必修、但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未修过的课程,须按培养方案要求,修读所在学科专业指定的补修课程,并达到要求。补修课程成绩进入个人成绩单,但不计学分。
第二条 补修课程须列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补修课程未修或补修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 补修安排
(一)须补修本科课程研究生于入学第一学期两周之内,向培养单位提交《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申请表》,所在培养单位根据补修申请情况,作出补修具体安排;并汇总统计本单位研究生补修情况,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备案。
(二)补修课程由相应培养单位负责落实修课安排及考试事宜。单门补修课程的补修人数不多于20人的,采取跟班学习形式;单门补修课程补修人数多于20人的,可单独开课,由培养单位提出补修安排,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批。
第四条 补修课程的成绩由任课教师向培养单位提供。
第五条 相关工作量计算
研究生补修产生的教学工作量单独核算,增加的工作量酬金按实际课时折算成研究生标准课时计算,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补修课程研究生标准课时计算方法是:单独开课形式,21人至40人折算系数为1,40人以上每增加1至5人增加折算系数0.1,折算系数最大不超过2。跟班学习形式,按每增加1至5人增加折算系数0.1计算。职称系数为:教授1.1,副教授1.0,讲师0.9,博士按副教授职称系数计算。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