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4-01-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我院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根据上级有关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院科学研究的重要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重大科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储备,实现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应与重点学科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六条  学院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根据省里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的要求,全面负责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1.每年计划划拨重点实验室一定的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开放课题经费,提供相关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等;

2.提出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建议名单,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3.对重点实验室的固有资产、建设资本和运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4.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协调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等工作,及时将建设情况向主管部门汇报。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建设任务书和年度建设计划;

2.负责组织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合同书的各项指标,包括实验室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开放交流、实验条件建设等;

3.编写重点实验室的年度工作报告、验收申请、自评报告等;

4.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

5.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开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批日常支出;

6.对重点实验室的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负责。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按规定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议和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及目标、任务等;

2.负责审议和决定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等;

3.负责审定实验室的开放基金课题,监督检查课题进展情况;成果内部评审等;

4.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作好完整详细的会议记录。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实行学院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院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聘任条件是:

1. 本领域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3.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必须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鼓励院外优秀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立开放课题,面向社会公布开放课题指南,院内外学者自由申请,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支持。院外研究人员主持的开放课题应占当年开放课题立项总数的30%左右。开放课题的管理按照《衡阳师范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均应标署衡阳师范学院“***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字样,由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明衡阳师范学院“***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专利申请、软件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应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要注重对数据、资料、成果的统计、保存和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内,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及时提交阶段工作报告,进行建设情况总结,接受终期验收。在验收通过后的正式运行期,应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检查评估。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1. 主管部门专项经费拨款;

2. 学院按相关规定匹配的配套经费、运行经费、开放课题费;

3. 重点实验室应争取各种渠道的经费支持,积极申请国家、省部各类项目,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吸收政府和社会资金投入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的仪器、设备、软件等,且纳入学院的采购计划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运行、日常管理与业务活动开支。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单独立账,由课题负责人负责,主要用于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等。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资金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主管部门和学院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所有费用开支的审批和报销必须按学院的财务规定执行。重点实验室经费支出须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所在系(部)行政负责人、经手人、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限额以上)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在财务部门报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工程实验室、湖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湖南省应用基础研究基地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原《衡阳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院科字[200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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