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考勤规定

作者: 时间:2021-09-18 点击数: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自开学之日起开始考勤。

第二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处理办法参照《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三条 除法定节假日,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擅自离校。如确需离校,须按上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对于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实习、设计和论文等教学活动及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第四条 研究生请假必须在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系统中提交请假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学校医疗门诊部证明,外出期间凭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向导师、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及研究生院报告,并办理请假手续。一般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应当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公假需提供委派公务部门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除紧急情况,不得事后补假。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到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系统中办理销假手续,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者(从请假期满之日到办理销假手续之日止)以旷课论处。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条 视研究生请假时间的长短由导师、研究生辅导员、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分级审批。

(一)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审批;

(二)请假十五天以内由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和二级培养单位副书记审批;

(三)请假四周内由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和二级培养单位副书记审批,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七条 研究生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七周或事假累计超过四周者应予以休学。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并视其具体情节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八条 凡遇考试或考查请假,均按《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缓考申请手续。

第九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及时检查研究生考勤情况,统计缺勤及旷课节数,按《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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