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的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促进学科建设,为我院独立开展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奠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是指在我院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之前,我院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能力且被国内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指导院外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我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和管理。学院所属各系(部)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支持、配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导师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应当取得联合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以联合培养单位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文件和硕士研究生导师聘书为准)。
第六条 具有教授职称的在职在岗教师,或者是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在岗副教授。
第七条 具有较强科研能力,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在国家级专业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多篇论文,或出版多部专著等。
第八条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主讲过本科生的主要课程,能开出1~2门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课程。
第九条 承担有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有一定培养硕士研究生所必需的科研经费,文科不少于3万元(含3万元),理科不少于6万元(含6万元)。
第三章 导师申请程序
第十条 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所在系推荐同意,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呈报学院审批。
第十一条 经我院审批,符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的教师方可向联合培养单位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方单位及导师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为了保障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质量,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年只能联合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1名。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来我院住宿学习,期限为1年或2年;
第二种形式是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不来我院住宿。
对这两种联合培养形式,我院都不向联合的高校或研究机构支付任何培养费用。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院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
1.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系、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管理。硕士研究生到我院进行科研和学习时,须凭身份证或者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到学科建设办领取报到条,并经研究生导师签名认定后到各系(部)报到,由所在系(部)负责协助办理相关证件;
2. 硕士研究生在我院学习期间,学院为其提供免费住宿,水电额定数量范围内免费,超出部分的收取标准按我院学生宿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学院为其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研究条件;
3. 硕士研究生在我院学习期间,导师负责支付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补助费每月不低于200元;
4. 硕士研究生在我院学习期间,因教学工作的需要,可以承担适量的教学任务,并按讲师标准由系(部)发放课时酬金;
5.硕士研究生应履行的义务:在我院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完成导师规定的学习任务;应自觉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6. 奖励与处分:我院对在思想品德、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硕士研究生,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硕士研究生,将建议研究生学籍管理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导师在指导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时,同时接受联合培养单位和我院的管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与联合培养单位协商解除对其研究生导师的聘任:
1.对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老师职责,不能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问题者;
3.在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损学院声誉者;
4.拒不接受所在系(部)的其它教学等相关工作任务者。
第十七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导师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院,须妥善解决好经费、硕士研究生培养等问题,不得因此有损学院声誉或使学院经济受到损失。
第十八条 学院按指导一名硕士研究生5000元标准给予导师培养研究生工作津贴。该津贴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在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报送人事处一次性核发。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以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外相关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及以上,学院按文科不超过2000元/人、理科不超过3000元/人的标准资助其科研费。科研费的支出包括:科研材料费、试制费、加工费、必要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和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差旅费、论文评阅和答辩费用等,但不能列支餐费、礼品费、加班费、导师津贴等。所有报销票据须为正式发票,并经导师签字、系主要负责人签字、研究生签字、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签字,到院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条 每年10月份,导师必须把当年联合招收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基本信息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衡阳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简况表》、《衡阳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信息表》。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导师必须按时提交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到学科建设办公室存档。提交资料不全者,将不核发培养研究生工作津贴。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动态管理,实行评估淘汰制,每三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院同意,私自外出联系有关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招生事宜的,学院概不受理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院科字[200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