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学位〔2010〕4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总则。
第二条 硕士专业学位是一种突出应用性、职业化要求的研究生培养类型,旨在培养有特定职业背景的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必须紧密结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性,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以提高综合素质为核心,着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发现、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应用创新与创业能力。
第三条 培养方案按专业(领域)制定,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专业实践、学分规定、考核方式、学位论文、学位授予等内容,各项内容应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培养目标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二)掌握某一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三)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使用外语开展本专业相关工作。
(四)身心健康。
第五条 学习年限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教育硕士为2.5年),实行2~5年弹性管理。研究生应该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位论文,修满学分,按期毕业。凡修满规定学分、科研成果突出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者,经导师同意,可申请提前毕业,但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全部学业者,征得导师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时间和保留学籍)。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均按学校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第六条 培养方式
(一)学校鼓励创新培养方式,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采取集中在校学习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课程教学与实习实践及学位论文、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相结合,双导师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培养方式。
(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校内导师(学业导师)作为第一导师,校外导师(职业导师)为第二导师,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 课程设置
(一) 课程设置应充分反映专业(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能力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采用课堂讲授、研讨、模拟训练、案例分析、社会调查等教学方式,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开设讲座或承担部分课程,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研究生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补修课三类。
1.必修课。反映本专业学位点最基本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理论,包括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
公共学位课,即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第一外国语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必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第一外国语课程,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综合英语。
专业学位课,即专业基础或核心类课程。
2.选修课。是在必修课以外,按照研究生培养需要,为拓展研究生知识面,拓宽专业理论基础,突出职业导向,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中开设的各类可供选择学习的课程。各专业学位点要开设一定数量的选修课,给研究生留有足够的选择空间。
3.补修课。非本专业考入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以及在本科或专科阶段没有系统学习过指定补修课程的(以成绩单为准)硕士研究生,必须补修不得少于2门的指定补修课程,同时参加相应的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该类课程的学分不计入培养的总学分。凡有补修课程未修完或补修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三)免修免考
1.硕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达到《衡阳师范学院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考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免修免考条件者,凭考试成绩单原件申请免修免考。研究生在学期间连续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院长审核,凭护照签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办理免修免考留学国外语。
2.对于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所修的专业课程,由本人提供学习成绩证明原件和课程考试有关资料,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院长审核并认定对应培养方案内的相应课程,到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登记成绩。
(四)国务院学位办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课程设置方面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八条 专业实践
(一)专业实践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一个特色和重要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二)专业实践环节包括课堂模拟实务教学、校外实践基地及企业实习,以校外实践基地及企业实习为主要形式,可采取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专业实践环节必须在毕业论文正式答辩前2个月完成。
(三)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专业学位所在学院应积极与企事业合作建立联合培养研究生实践基地,联合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专业实践不得少于半年,其中,全日制学生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四)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须提交实践学习计划及实践总结报告。不参加专业实践或参加专业实践考核“不及格”,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学校对研究生实践环节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监控,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五)国务院学位办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专业实践方面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学分规定
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必须达到规定学分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开题与答辩。研究生的学业学分要求如表1所示,具体学分要求按培养方案执行,其中国务院学位办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学分方面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表1: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学分要求
模块名称 |
学分要求 |
必修课 |
公共学位课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
2 |
第一外国语 (综合英语) |
2~3 |
专业学位课 |
|
12~18 |
选修课 |
|
6~8 |
补修课 |
|
不计学分 |
实践环节 |
专业实践 学术活动 |
8~10 |
合计 |
|
30~41 |
每门课程所设学分原则上不大于3学分,每学分对应的标准学时原则上为16学时。
各学位点应合理安排每学期的开课门数。课程总学分一般应于第3个学期结束之前完成,其中公共学位课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组织,于第2学期结束之前开设完毕;专业学位课、选修课由各学点、各学院负责组织,于第3学期结束之前开设完毕。
第十条 考核方式
(一)公共学位课考核采用笔试,专业学位课考核以笔试为主。
(二)选修课可以采用课程研究报告、案例分析、课程论文、实物展示、模拟答辩等灵活的考查形式,主要是了解研究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和综合分析问题能力。
(三)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考查科目按通过、不通过两级记分制评定。考试课程成绩要求60分以上(含60分)可获得学分,考查课程通过者可获得学分。
(四)第三学期结束时由导师和所在学院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的思想品德、理论知识水平和科研能力等情况,同时对研究生参加科研、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考核小组应本着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研究生做出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分流,考核合格者才能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中期考核工作按《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学位论文审查工作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论文开题报告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撰写论文首先要进行开题,撰写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文献阅读,学位论文选题、科研调查、研究方法、实验手段、理论分析、论文工作计划等。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一般应于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论证会须聘请5名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参加,其中应有至少1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研究工作。
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明确的行业领域背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产品研发、工程设计、应用研究、工程/项目管理、调研报告、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论文具体形式及篇幅要求由各硕士专业学位点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须研究生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论文中期检查
论文撰写过程中,按计划由硕士生在所在学位点的学术会议上作论文阶段性报告,汇报论文进展情况,听取意见,修订计划,完善科研工作,形成中期检查报告,具体按《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办法》执行。
(三)论文评阅与答辩
学位论文应至少有2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阅专家。学院安排专人在对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成绩单、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详细摘要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安排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一般应当是从事本学科或相关领域研究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委员中一般应当有来自校外行业领域的专家。指导老师可参加答辩会议,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各硕士专业学位点必须以本方案总则为依据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确有特殊培养要求的专业学位点,可酌情对相关规定作适当调整。所有专业学位点的培养方案,经相应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