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文件
校学研字[2019]10号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19年9月27日
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内涵建设,吸引优秀学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优化生源结构,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资金来源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湖南省用于研究生培养的奖助专项经费和学校用于研究生培养的奖助专项经费等构成。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对象为非定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适用于纳入我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我校的中国籍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助学金组成与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鼓励优秀学生报考,优化学缘结构。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学费的100%、80%、60%。以学位点为单位,一、二等奖均按实际录取人数(包括调剂录取人数)不高于30%的比例计算奖励指标数,其余为三等奖。评奖依据为研究生初试与复试后的综合成绩。第一志愿录取至我校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才能享受一、二等奖,调剂录取至我校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享受三等奖。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是为了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奖励在学业成绩、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针对研二、研三在读研究生设置,奖励依据为上一学年度学业及综合表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以学位点为单位,按学制年限内同年级研究生人数的比例评选,三个等级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30%、40%,奖励标准分别为学费的100%、80%、60%,如表1所示。
表1:学业奖学金
等级 |
奖励比例 |
奖励标准 |
一等 |
≤30% |
学费的100% |
二等 |
≤30% |
学费的80% |
三等 |
≤40% |
学费的60% |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学制年限内完成各学习阶段规定学业,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6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其他形式的奖励或津贴
(一)“三助”津贴。录取至我校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事助研、助教、助管等工作的可获得相应的岗位津贴。
(二)困难补助。家庭特别贫困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困难补助。
(三)科研成果奖励。以衡阳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署名人获得的各类成果按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相同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出国培训或实习资助。对由学校派出到国(境)外高校、企业学习、培训或实习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提供资助或发放一定的生活工作津贴。
第三章 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校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学位点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硕士生导师代表2~3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审核工作。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
第十一条 各学位点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位点评审小组),由学位点所在学院院长任组长,可根据实际情况设1-3名副组长,成员包括导师代表3~5人、研究生代表1~2人。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学位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学位点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与推荐等工作。
第四章 奖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定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爱国爱校,艰苦奋斗,遵纪守法,精勤求学,成绩优良。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秋季入学后评定上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由学位点评审小组根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科研业绩、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情况在本学位点的奖学金推荐指标内进行初评,报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的申请人须是学业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研究生所获奖助学金将被取消或暂时停止。
1. 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2. 违反校纪校规;
3. 考核不合格;
4. 休学、退学或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者,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奖助学金,恢复学籍后的下一个月起继续享受奖助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